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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8日

大小写数额不一致 借款要以哪个为准

一张借条上,借款数额却有两个,一个是大写的“贰拾捌万元正”,一个是阿拉伯数字“¥:282000”。那么,法院判决,以哪个数据为准呢?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借贷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案情

借款数额大小写不一致

债主主张数额多的

2024年,惠安人何某甲将何某乙、何某丙起诉到惠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何某乙、何某丙偿还其借款本金282000元及相应利息107600元等。

起诉中,何某甲提交了一份由何某乙、何某丙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向何某甲借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正¥:282000”。

经审理,法院查明,何某甲于2012年3月16日向何某乙银行账户存入50000元。何某乙于2014年1月30日向何某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何某甲借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正¥:282000”,何某丙在借条空白处签名。

2015年6月25日,何某乙向何某甲出具欠条一份,载“今欠何某甲人民币壹拾万零柒千陆百元正¥(107600)”。诉讼中,何某甲主张2015年6月25日的欠条系利息结算而成,出具该欠条后,何某乙偿还了15000元。

结果

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

要承担不利后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何某甲与何某乙之间存在不定期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那么到底借款是多少呢?法院认为,借条明确载明“今向何某甲借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正”,又另取一行单独注明“¥:282000”,何某甲主张双方实际借款282000元,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282000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应按280000元予以认定借款本金。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应认定双方属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出具欠条后,何某甲自认何某乙偿还了15000元,因该借款应属无息借贷,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即何某乙现尚欠借款本金265000元。何某乙经起诉催告仍未能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欠条也未载明结欠款项的性质,在法院向何某甲释明要求其进一步确认双方的具体借款次数、每笔借款的交付情况以及欠条上载明的107600元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及依据等,何某甲均表示时间太久无法明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何某甲请求何某乙支付利息1076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此外,何某甲主张何某丙系诉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并请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借条所载明的内容不能证明何某丙系诉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再结合何某丙也未在案涉欠条上签名,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何某甲主张何某丙系共同借款人,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何某乙应偿还何某甲借款265000元;驳回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何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支招

三步打造“防坑借条”

一张大写“贰拾捌万元”与小写“282000元”矛盾的借条,最终法院判决以大写金额为准。针对该案暴露的借条书写漏洞,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温惠阳指出,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尤其在个人资金往来中占据重要位置,因此,通过以下三步打造“防坑借条”:

针对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问题,规范操作是:大写金额后必须附加括号标注“(与阿拉伯数字一致)”;阿拉伯数字前加“¥”符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金额首尾用“􀱋”封顶。

针对借款人身份不明的问题,规范操作是:身份强制标注,在签名处打印“借款人:______”字样,多人借款时分别签名+按指印;拒收“空白处签名”,所有签名必须紧邻借款信息,禁止在纸张边缘或空白处签字。

针对利息约定缺失问题,规范操作是:利息条款必备要素——借款期内利率(不超过LPR4倍)、逾期利率并明确利息支付方式;拒用“欠条抵利息”,利息结算必须重签借条,注明“该金额系××日至××日利息结算”(附计算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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