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郑秀新,为履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5民终10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就与原告吴婷婷名誉权纠纷一案,公开致歉如下:本人郑秀新使用不当言辞对吴婷婷造成名誉损害,该行为使他人对吴婷婷名誉、社会声望等人格产生负面影响,客观上造成了公众对吴婷婷的社会评价降低,在一定范围内已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吴婷婷的侵权,南安、泉州两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予以认定。本人对上述侵权行为深表悔恨,在此郑重向吴婷婷诚恳致歉!本人完全尊重并服从法院的生效判决,尽力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吴婷婷造成不良影响,恢复其名誉。
致歉人:郑秀新
202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