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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30日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结合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加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规依法履行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规定明确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等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规定指出,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加强审计监督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贯通协调,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力度。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规定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挽回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依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对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依规依法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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