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杨泳红 陈灵 通讯员洪爱娥 林晓静)酒后挪车,以为距离短不违法,结果还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南安法院就判决了一起酒后挪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去年10月份,张某饮酒后,在南安市某公共停车场内打算将小型轿车驾驶至停车场出口再交由他人驾驶,尚未驶出停车场时碰撞到旁边正在烧烤店门口吃烧烤的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因黄某某报警,张某主动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13毫克/100毫升。
法官介绍,本案中,尽管张某驾驶距离很短,尚未驶出停车场,但停车场同样属于供不特定人员、车辆进出的公共区域,而危险驾驶罪所侵害的法益正是公共安全。张某在醉酒状态下从停车场内出发,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据悉,2023年12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醉驾的入罪条件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出规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或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等情形,若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该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证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过高等),则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若行为人短距离醉驾是为了长距离上路行驶,或存在从重处理情形(如造成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等),则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刑罚。
南安法院提醒:醉驾的判定并非单纯依据距离长短,而是综合考量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务必牢记“酒后不开车”,莫存侥幸心理,让法律意识成为出行安全的坚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