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由学生打闹引发的损害赔偿案判决,为理解校园安全责任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注脚,也为重建健康的教育生态带来了重要启示。2024年6月,无锡某中学三名学生在晚自习课间玩闹,导致一名学生左手骨折。事后,另外两名学生家长及学校被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8月26日,新吴区法院作出判决:两名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学校因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8月27日《扬子晚报》)
这一判决迅速引发广泛关注。其意义不仅在于个案中的责任划分,更在于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司法态度:学校是教育机构,而非安全的“无限责任公司”。
法院判决的依据清晰有力。在该事件中,学校日常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开展安全教育,事发后也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相反,两名初中生对自身行为具备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应当对自己的危险行为承担责任。司法裁判并未机械地采用“只要在学校发生事故就由学校兜底”的传统思路,而是基于证据和法律,作出了有区别的责任认定。
该判决的现实意义,远超案件本身。近年来,出于对安全责任的过度担忧,很多学校被迫采取极端保守的管理方式:课间不允许学生下楼奔跑,禁止喧哗和嬉戏,甚至削减体育课、运动会中的对抗性项目。这些做法看似避免了风险,实则严重挤压了学生自由活动和身体发展的空间。
事实上,类似判决正在逐渐形成共识。此前已有多个案例显示,如果学校已尽到安全教育职责且事发后处置得当,司法机关均未简单判定学校担责。这表明司法实践正在积极回应教育现实,试图在“绝对安全”与“健康成长”之间寻找平衡点。
当然,为学校“减负”绝不意味着推卸教育管理责任。恰恰相反,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正是因其切实履行了日常教育、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责任。这一逻辑反而督促学校应将工作做在平时:完善安全教育机制,加强教师责任意识,建立有效的校园风险防控体系,而不是通过“一刀切”的禁止来消极规避责任。
我们追求的不是一个绝对安全却毫无生机的校园,而是一个既能保障学生基本安全又能释放其天性与活力的教育环境。这需要法律理性划定责任边界,需要学校履行合理管理职责,也需要家长和社会给予更多理解和信任。唯有如此,才能让校园重新回荡起孩子们欢快的脚步声、嬉戏的笑语声——那是属于成长最真实、最动人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