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张晓明 文/图)“实在太臭了,洗了好多次,车内的臭味还在,刚买的新车突然就不爱了。”昨日,有市民反映,其于8月29日晚上10时左右从石狮往泉州市区方向途经沿海大通道时,压到了路面上一摊“臭物”,未想其粘附性极强,怎么洗都洗不干净。记者走访得知还有一些市民有同样的遭遇,有的车辆因为臭味太浓还被“阻止”回小区。
根据群众反映,事发路段在沿海大通道晋江二体中心周边路段,当时在红绿灯路口处的地面上有一大摊淤泥状的“臭物”。从一名市民的行车记录仪看到,其左前方的车辆压过“臭物”时溅起了明显的“水花”,泥状物溅到这名市民的左侧车身。另一名市民晒出其车辆的“遭殃”状,白色的车身上满是黑色的泥状物。“我自己洗了两次,臭味难以消除,又开去洗车店清洗,拆下底板、轮胎反复清洗,现在还有一些味道。”该市民说道,当时地面上有黑色的泥状物,很像是从淤泥里清出来的臭鱼烂虾等。
“我问那个司机,他说自己也不知道运的什么,只知道很臭,没有绑好撒漏出来。”有市民报警后,与运输车辆的司机取得了联系。
昨日11时,记者驱车从泉州晋江大桥往沿海大通道行驶,临近双龙路路口时,突然一阵恶臭味飘进车内。打开窗户,立即被气味熏得想吐。随后,记者一路行驶至石狮锦江外线段,并无难闻气味。往回行驶到双龙路口段,路面上已无明显的淤泥状物质,但空气中仍弥漫着难闻的气味。
记者了解到,目前,多位“遭殃”的市民已经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他们多数人的诉求是获得清洗费用的赔偿;有的提出运输恶臭物撒漏污染路面的行为影响恶劣,希望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据悉,相关部门已经查明涉事的运输车辆,并通知车主今日上午到陈埭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协商处理。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晓明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