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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09日

我市持续严查酒醉驾

警方通报多起典型案例

酒驾人员被查获

昨日,记者从泉州交警支队获悉,随着闽南“普度月”的到来,近期夜间聚餐、娱乐活动增多,酒驾醉驾风险隐患突出。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泉州各地公安交警深入推进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持续开展涉酒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日前,泉州交警通报多起酒驾案例,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融媒体记者 张晓明 通讯员 赵美缘 文/图

慌不择路

酒驾司机闯入交警大院

9月2日晚,在泉州交警支队泉港大队队部停车场,一名酒驾司机为躲避路面检查,竟将车辆开进办公大楼院内,上演了一出“自投罗网”的戏码。

当天21时55分许,泉港交警大队铁骑队正在驿峰路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驾驶员张某饮酒后,心存侥幸驾车返程,行至执勤点附近时,远远看到路面有交警设卡检查,顿时慌了神。为躲避检查,张某看到一处办公大楼道闸无明显阻拦,便猛打方向盘驾车冲入院内,试图“暂避风头”。怎料,他的异常行为早就被现场执勤民警发现。民警上前询问时,闻到张某身上浓浓的酒味,且其神色慌张、语无伦次。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4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面对民警询问,张某懊悔不已,称当时只想着躲避检查,没想到竟直接开进了交警大队大院内。目前,因酒后驾驶,张某已被依法进行教育和处罚。

心存侥幸

第三次因酒驾被查

9月3日21时许,惠安交警大队东桥中队执勤民警在东岭镇朝阳路开展酒醉驾夜查行动时,查获杨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0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当民警对其身份进行核查时,发现杨某在此之前因涉酒驾已经被交警部门查处两次了(2023年9月19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24年7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已经是第三次被查处了。

经询问得知,当天晚上杨某在自己家中吃饭喝酒,喝完酒后想去找朋友泡茶,便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出门,没想到刚骑行没多远就被交警查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无独有偶,近期抱着侥幸心理酒醉驾的案例不少。9月2日4时许,鲤城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国道324线鲤城区路段查获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9月4日22时57分许,黄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安市洪濑镇东大路时,被南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警方提醒

注意两个酒驾误区

交警提醒,酒驾、醉驾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酒后驾车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请广大驾驶人牢记:生命无价,酒后禁驾,切勿以身试法。

交警表示,饮酒者在酒精的麻痹作用下可能会产生神志不清、疲劳困倦、反应迟钝、视线模糊的情况,开车上路容易引发事故,各位驾驶员切勿有以下酒驾误区。误区一:酒量大,喝一点不会影响。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而是要看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标。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误区二: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酒驾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还是会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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