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不少人怀着“网红梦”与公司签约,但约定好的独家主播,却“另起炉灶”,还未实现梦想,就面临高额赔偿金。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提醒直播从业者,签约需遵守,小心“网红梦”变“赔偿单”。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文静
案情 签约独家却私开小号 主播赚“外快”遭起诉
2022年1月,A公司与女主播小F签订《线上优质主播经纪合同》,就合同双方在互联网公众号平台的演艺、推广等业务开展合作内容及分成方式作出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作为小F在互联网公众号平台直播业务的唯一合作伙伴,小F仅能在A公司互联网公众号平台所属公会从事在线演艺直播活动。未经A公司许可,小F不得擅自在其它互联网公众号平台公会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否则应当向A公司支付其小号音浪流水(注:指主播通过直播获得的虚拟礼物打赏总量)金额的20倍作为违约金。
2023年10月至12月,小F持续在其开设的视频小号上开通直播。去年1月,A公司因小F另行开通小号直播向小F发送微信沟通,小F未予回复,A公司遂将小F起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要求小F支付相应违约金。
结果 违反协议构成违约 主播应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小F签订的《线上优质主播经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义务。
小F在案涉合同有效期内,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互联网公众号平台公会从事直播、网络互动等演艺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A公司主张小F应向其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小F主张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提出应当调减违约金金额,鉴于双方对A公司的实际损失均未加以证明,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小F酌情赔偿A公司相应违约金。
提醒 签约需考虑履约能力 违约代价高
法官介绍,“互联网+”时代下,不少互联网公司通过签约并培训主播来打造“门面”、制造“网红”、吸引流量。为了保证投入有所回报,公司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主播的从业限制,包括不得开小号从事直播活动等。
然而,有的主播在享受签约后所提供的技能培训、流量提升等服务的同时,为了获取更高收益,却私下“另起炉灶”,构成违约,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账号封禁、声誉受损等后果,影响长远发展。
那么,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法官介绍,在合同条款方面,除了要明确直播的具体要求(包括时长、频率、内容等)及收益分配机制(包括收入构成、计算方式和支付周期等核心要素)外,还要关注知识产权归属。同时,要注意合同关于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等。
主播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慎考虑自己的履约能力,特别是要留意违约责任条款,避免盲目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各方都应强化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遵守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和行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