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  东南早报  泉州商报  今日台商投资区  旧版入口






2025年09月18日

装修工摔伤致残 法官调解促赔偿

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杨旭海)一名装修工在房东房屋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导致粉碎性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后,工人将包工头及房东一并告上法庭。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4年1月8日,阿南(化名)受包工头阿军(化名)雇佣,前往房东阿森(化名)的房屋进行装修作业。工作过程中,阿南不慎从高处摔落,导致身体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阿南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于2024年1月15日至1月23日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阿南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24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同时还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后续医疗费用预计为12000元。

阿南认为,自己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接受劳务的阿军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东阿森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阿军,存在选任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阿南将阿军和阿森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扣除阿军已赔偿的22000元后,阿军再分期向阿南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000元。款项将分四期支付。

目前,阿军已经履行完赔偿协议。

从外省千里迢迢到泉州打工,阿南不慎受伤,在法官的帮忙下,终于拿到赔偿款,他感动之余,给法院送来锦旗,感谢法官帮他讨回公道。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近年来,装修行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较为普遍,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的案件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高空作业等具有危险性的工作,必须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作为定作人(如房东)的一方,在选择承揽人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在作业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护自身安全。

--> 2025-09-18 1 1 泉州晚报 content_153305.html 1 装修工摔伤致残 法官调解促赔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