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已还,借条却未销。多年后,男子王某拿着该借条起诉,要求对方再还钱。岂知其行为,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落了个被判刑并处罚金的下场。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岳晓萍
案情 债务清偿借条未销毁 债主三次持借条起诉
2013年8月,李某(化名)出具借条向王某(化名)借款3万元,张某(化名)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4年1月,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但王某未将借条原件归还给李某,也未予以销毁。
这张旧借条,让王某动起了歪心思。此后,他分别于2015年、2016年间持该借条,以李某、张某为被告,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撤诉。
眨眼间多年过去了。王某对该借条还是“念念不忘”。2023年12月,王某再次隐瞒李某已全部清偿该笔债务的事实,第三次持该借条,以李某、张某为被告,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张某偿还2013年8月所借的本金3万元及利息。
结果 虚假诉讼被识破 被判刑并处罚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两次开庭审理该案。
王某的小聪明,岂能骗过法官的火眼金睛。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将王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迫于压力,去年11月,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今年6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对王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提醒 借款若已还清 应及时收回借条
法官介绍,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该案中,王某利用已经清偿未收回借条重复主张债权的虚假诉讼,他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妨害司法秩序,因此其应当受到相应惩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王某虚假诉讼犯罪嫌疑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了民事诉讼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鉴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债务清偿后,应及时收回借条原件并要求对方出具收款证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