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宋尧 通讯员廖玉凤)近期,南安市水头镇一酒店16楼管道井起火,消防救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将明火扑灭,所幸由于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调查,起火原因系施工人员刘某某使用气割枪切割空调旧管,溅落的残渣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刘某某未持有气割作业证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此外,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在开展火灾延伸调查时,发现该酒店管道井孔洞未封堵到位,大队要求酒店立即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
相关部门提醒,电焊切割属于特种作业,焊接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红线”。
相关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一次次真实火灾敲响警钟,动火作业中任何一环的疏忽,都可能埋下致命的火种。安全不能靠运气,责任必须扛在肩上。务必牢记电焊气割作业“十不准”: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环境,不准焊割;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液、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