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10日,商务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增列入《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并单独增列针对上述3个国家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和《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根据附件1,其中,含有4-(N-苯基氨基)哌啶和4-哌啶酮的衍生物系芬太尼类物质前体之一。据2025年3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曾发布《中国的芬太尼类物质管控》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全面介绍中国管控芬太尼类物质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分享中国创新管控经验。白皮书提到,2023年,中国出口芬太尼类药品9.766公斤,主要出口至亚洲的韩国、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拉美地区的智利、巴拿马、哥伦比亚、巴拉圭以及欧洲的波兰、德国、法国等国家,未向北美地区出口过任何品种和任何剂型的芬太尼类药品。(新京 财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