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林奕斌)因场地问题,培训机构无法继续提供课程服务,消费者张先生要求退还尚未用完的培训费却遭拒。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维护权益?机构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例。
为了让孩子有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张先生购买某体育公司开设的儿童运动课程,由某体育公司的老师为张先生的孩子授课,课程共96节,价格为9600元,上课时间固定为每周二、四、六。
今年8月,该体育公司的老师通过微信告知张先生,因场地原因,无法继续提供课程服务。张先生通过微信向该公司表明已接受课程服务40节,还有56节课程未授课,要求返还课程费5600元。但该公司并未认同,双方由此发生多次争执,张先生遂作为原告,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作为具有人身依附性合同,培训机构某体育公司在收取预付款后停业,导致服务接受方张先生未能接受约定的课程服务,服务接受方张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返还尚未接受服务教育的课程费用。张先生尚剩余56节课程未消费,依协议约定,某体育公司应退还其课程费5600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近年来,预付费消费模式在教育培训、美容健身等服务领域日益普遍,但因消费周期长,涉及金额较大,消费者与经营者时常发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案的培训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微信告知张先生因场地原因,无法继续提供课程服务,系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案涉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作为接受服务方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规定,经营者因场地原因单方终止服务,消费者张先生有权主张返还剩余费用。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注意理性消费,消费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同时签署相应的书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事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经营者而言,要规范经营,非不可抗力原因单方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是消费者单方终止合同,且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消费者亦应根据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