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其君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11月23日中新网)
在过去,关于居家办公和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在具体案例的判决以及舆论讨论中,常常引发激烈争议,一些“认定难”的案例更是成为焦点热点。此次意见在制度层面给出明确回应,进一步压缩了工伤认定上的模糊地带,体现出与时俱进的务实态度。
一直以来,对于居家办公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到底算不算工伤,并没有“一刀切”的标准。“工作场所”不应成为工伤认定的界限,“契约精神”才是权益维护的底线和边界。此次意见更多是对一些原则性问题给出权威界定。如《意见(三)》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避免在现实裁定中,仅因“在家办公”就增加认定难度。不过,在家办公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伤害事故与工作任务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关联。这一规定既打破了“居家场景即排除工伤认定”的刻板认知,又规避了“居家期间所有伤害均纳入工伤”的泛化误区,实现了权益保障与风险防控的精准平衡。
同样,意见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的优化也遵循类似逻辑。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这一界定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伤害不应被“一刀切”地排除在工伤保障范畴之外,彰显了对通勤时段劳动者权益的正视与呵护。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在上下班时间与路线的界定中加入“合理”前缀,既让认定过程更具灵活性与人文温度,又充分考量了通勤时段的弹性与路线的复杂性,更贴合现实场景,有效避免了认定执行中的机械化与僵化问题。当然,对于工伤认定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意见明确需以权威部门及司法机构的裁定为依据,这一规定既强化了责任划分的客观性与权威性,也能有效减少因责任界定模糊引发的维权纠纷。
总而言之,此次意见的出台,精准破解了当前工伤认定中的诸多痛点,彰显了制度层面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与时俱进,具备显著的社会综合价值。同时,更清晰统一的认定标准得以确立,既有效化解了实践中因规则模糊导致的认定不确定性,降低了维权纠纷发生的概率,也能节约行政与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