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郭多勇确认于2025年12月8日将晋江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闽0582民初10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郭多勇对福建省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即福建省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郭多勇工程款58778元及利息(自2024年5月29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转让给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自本通知登报之日起,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享有上述债权。
通知人(原债权人):郭多勇
通知人(债权受让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