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理财规模近34万亿元、代销成为主要销售渠道的背景下,理财产品收益率展示失真、估值方法不透明等问题,长期困扰着普通投资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约束业绩比较基准、规范过往业绩披露、明确估值原则与方法、强化穿透披露等方面入手,试图从信息披露源头压缩“营销型收益率”的操作空间。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通过统一信披标准、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披露责任,被视为破解代销理财“信息迷雾”的关键制度安排,但其实际效果仍有赖于执行力度与监管穿透能力。
直击收益率与估值痛点
去年12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办法》,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作出系统规范。《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并按照产品募集、存续、终止的全生命周期,对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规范。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前,三类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标准不完全一致。这既增加了投资者理解难度,也为部分机构“打擦边球”留下空间。
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收益率展示和估值问题,《办法》作出多项针对性安排。在产品募集环节,明确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要求,要求说明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以醒目方式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同时,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规则,确需调整的,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产品说明书中持续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在产品存续环节,《办法》强化定期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真实、准确披露产品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引入穿透披露机制,对底层资产结构进行更充分的展示。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还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成立未满七日的产品及份额不得展示七日年化收益率,以遏制通过短期收益“冲榜”的营销行为。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些安排直击行业长期存在的痛点。“此前,个别资管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存在频繁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通过截取有利时间段展示历史业绩等情况,客观上削弱业绩波动的呈现,甚至对风险判断形成干扰。”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对业绩基准和过往业绩展示提出更明确、更稳定的要求,有助于促使产品回归真实净值表现,也将倒逼机构提升投研和风控能力。
信披质量或成竞争标识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并未止步于“披不披”,而是更强调“怎么披、披得好不好”。多位受访人士认为,在统一监管框架下,信息披露质量本身,可能逐步演变为资管机构的重要竞争标识。
《办法》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仅包括产品管理人,还涵盖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等相关主体,要求各方合理划分责任,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对公募产品确立“双渠道”披露原则,既要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也可按照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等渠道披露,并要求不同渠道内容保持一致。
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双渠道”信息披露模式有望大幅降低投资者获取资管产品信息的难度,提高披露的透明度与统一性,从而更好地实现“看得清、算得清、厘得清”的目标。同时,这一安排也促使资管机构强化内部管理和信息协作,减少因不同披露渠道造成的合规风险。
信托业内人士也指出,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将使资管产品的实际表现和费用结构更加公开透明,从而促使机构提升主动管理和投研能力,而不再依赖营销手段包装业绩。同时,通过对投资策略、持仓结构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关键指标的规范披露,新规将推动信托公司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金融监管总局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业内人士强调,随着监管要求持续细化、行业自律规则逐步落地,资管行业有望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由此重塑银行理财和大资管市场的长期发展格局。 (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