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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8日

“先享后付”却不付 买家被商家起诉

“先享后付”“先用后付”等新型交易模式,凭借灵活便捷的消费体验,已成为网络购物、服务消费中的常见选择。但有些消费者误以为这是“免费试用”“不满意就不付钱”的福利,实则暗藏法律风险。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相关的消费纠纷。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玉玲

把“先享后付”当福利

拒付货款引纠纷

2024年7月22日,张某在某购物平台以“先享后付”模式下单一台价值2388元的足疗机,与商家签署《商品购销服务协议》,约定付款期限为2024年7月28日前。

商家按约发货后,张某于7月25日签收商品并完成验收,其间,他未对商品质量、规格提出任何异议。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却以“先享后付可无偿试用、不想买就不用付钱”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商家多次通过平台沟通、电话催款均无果,于2025年12月作为原告,将张某起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

调解员释法破误区

当事人认错付货款

法院工作人员经研判后,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对“先享后付”交易模式的理解不同,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流转至驻庭调解员老吴处。

老吴第一时间梳理案情,锁定纠纷症结为张某对“先享后付”的交易性质存在严重误解。初次联系时,张某争辩道:“平台宣传‘先享后付’,不就是给消费者体验的权利吗?我用着感觉一般,凭什么非要我付款?”他坚持认为自己的做法合理合法。

面对张某的错误认知,老吴没有急于争辩,而是调取双方电子签署的《商品服务协议》逐条款细致解读:“张先生,协议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你签字确认时,便已与商家建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受法律约束。”老吴进一步结合事实释明:“商家已完整履行交付义务,你也签收验收试用无异议,按法律规定,支付货款是你的法定义务。”此外,老吴还分享多起类似纠纷案例,告知张某“先享后付”的核心仍是“买卖”,本质是买卖合同的特殊履行形式,市场交易的基础是诚实信用,“钻漏洞”“薅羊毛”的想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经过老吴的耐心劝导和法律普及,张某的态度逐渐缓和,坦言自己确实误解了“先享后付”的含义,此前抱有“拿到商品就不用付钱”的侥幸心理。最终,张某当场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货款,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先享后付”非免费午餐

消费需守契约精神

法院介绍,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先享后付”等新型交易模式的初衷是为消费者提供更灵活的购物体验,但绝不意味着“使用后可无偿占有”。

该案中,张某与商家签署的《商品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家依约交付商品后,张某签收验收无异议,即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以“误解交易模式”为由拒不付款,不能免除合同义务。

法官提醒,消费者选择“先享后付”等新型交易模式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交易性质、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摒弃“薅羊毛”“钻漏洞”的侥幸心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契约意识,“先享后付”绝非“免费午餐”,而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买受人一旦接收商品且验收无异议,就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消费者在“先享后付”消费中,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约定不符,也应注意在验收试用环节固定证据,依法通过平台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经营者也应在交易前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交易规则和法律后果,避免因约定不清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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