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科学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目标、策略、主要任务,划定城市更新片区,提出片区指引要求;强调系统开展片区城市体检,以建设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为导向,提出功能布局、产业业态、公共服务等方面优化策略,要求强化城市设计引导作用,促进城市空间精细高效利用,确保建筑形态与城市风貌协调有序、特色鲜明。
同时,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项目库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实现项目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和分类推进,确保更新工作有序实施。
项目实施 “政府主导”转向“多元主体参与”
《办法》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前,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由所在地政府、物业权利人通过委托、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引入的相关主体作为实施主体。鼓励物业权利人自主建设未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小规模更新项目。“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工作,这也体现了城市更新模式正从过去的‘政府主导’向‘多元主体参与’转变。”该负责人说。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将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健全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城市更新活动规范高效推进。
支持政策 辖区内可“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
为破解城市更新难题,《办法》明确了多方面支持政策,包括规划(如容积率转移、优化核定等)、土地(如用地类型转换、零星土地利用、低效用地盘活、产权归集等)、不动产登记、差异化技术标准(如消防、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等)、多元化资金保障、税费优惠等,为推进城市更新提供有力支撑。
《办法》还明确了在城市更新中,以加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为导向核定容积率的几种情形,如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等新增建筑量不计入规划容积率,并鼓励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让政策更加“适配”居民生活和城市发展所需。
《办法》还提出,城市更新可以采用在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特殊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通过全域统筹、联动改造实现异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