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行业蓬勃发展,网红因自带流量属性和商业价值,愈发成为被侵权的高发对象。日前,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被告泉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未经抖音百万粉丝服装博主阿清(化名)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店铺商品宣传营利,被法院判令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这为自媒体从业者的肖像权保护划出清晰的法治红线。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张英杰
案情
博主肖像被擅用
起诉要求道歉赔偿
阿清系抖音平台知名时尚服装摄影博主,名下运营多个抖音账号,累计粉丝量超百万,凭借专业的服装展示、鲜明的个人风格获评平台优质创作者。其核心工作是通过图文、短视频形式展示服装款式、材质与穿搭效果,凭借较高的行业认可度积累了显著商业知名度,肖像兼具人格属性与商业价值,能为合作服装品牌带来良好的市场推广效能。
去年1月17日,阿清以肖像权受侵害为由,将网络公司诉至法院。她称,网络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某轻奢女装专卖店”,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截取其发布的个人形象摄影作品及肖像片段,作为店铺商品宣传素材用于商业推广,以此吸引消费者、提升销量。
为有效固定侵权证据,阿清委托杭州互联网公证处,通过区块链技术对该店铺的侵权页面进行全程取证,公证处依法出具《数据保全证书》,清晰锁定了网络公司的侵权事实。
为此,阿清提出五项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4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等。因网络公司已在诉讼过程中删除全部侵权图文及视频,阿清当庭撤回停止侵权的诉求。案件审理期间,网络公司经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推进案件。
判决
认定侵权成立
判令致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肖像权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尤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该案中,网络公司为提升商品销量、谋取商业利益,擅自使用阿清肖像用于店铺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对阿清肖像权的明确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致歉方式,法院结合侵权行为发生于抖音平台、影响范围限于网络消费群体的实际情况,判令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抖音店铺首页置顶发布致歉声明,声明持续公示30日,内容需提前报请法院审查确认;若该公司未按判决要求履行致歉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刊登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网络公司承担。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因阿清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亦无法精准核算网络公司因侵权获得的非法利益,法院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作出酌定:包括阿清的粉丝量级、肖像商业价值、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网络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影响范围、经营规模等,最终判令其赔偿阿清经济损失1万元,该款项已涵盖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全部维权支出。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网络公司履行前述致歉义务,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阿清赔偿款1万元。
说法
厘清肖像权边界
守好营利与维权底线
承办法官表示,当前自媒体行业快速发展,博主肖像的商业变现能力持续提升,随之而来的肖像权侵权纠纷也逐年增多,厘清权利边界、明确责任承担,对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从法律层面而言,《民法典》明确界定,肖像权是自然人的核心人格权之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该案中,即便网络公司在诉讼中删除了侵权内容,但其侵权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仍需依法承担致歉、赔偿等后续责任,这也警示各类市场主体,营利性使用他人肖像必须恪守法律底线,侵权后果不可规避。
对广大经营者而言,切勿心存侥幸以“蹭流量”方式滥用他人肖像引流营利,使用他人肖像前必须取得书面授权,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及对价,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对自媒体从业者等肖像权人,应强化权利保护意识,发布原创作品时做好存证备案,遭遇侵权后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区块链等技术固定证据,合理主张损失赔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特别提醒,肖像权不仅承载着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更在商业场景中具有重要价值。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坚守法律红线与诚信原则,共同营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网络经营环境和人格权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