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陈云青 通讯员苏晓晖)春节将至,年味渐浓,消费市场也迎来旺季。为维护健康有序的节日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春节期间商业广告发布作若干提示。
正值年货销售高峰期,提示要求不得在年货广告中对商品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促销广告中标注的价格、折扣、优惠条件应当准确、清晰、明白。
不得利用“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文化遗产开展虚假违法广告发布活动,不得冒用“中华名小吃”“百年老字号”等称号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等内容;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此外,提示还要求不得以不真实的营销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教育和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