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指定监护?当法定监护人无法尽到监护职责时,该如何处理?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温惠阳律师。
温律师介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当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允许并规定了指定监护的机制,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指定监护,是指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墩良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