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伪造银行交易流水,将阿河(化名)诉至法院,索要本金及利息90万元。一审因阿河缺席庭审,法院依据丁某某的虚假证据判决其胜诉。阿河上诉后提交真实银行流水。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严格核查,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丁某某起诉,并因其涉嫌虚假诉讼,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一审 伪造银行流水 因被告缺席胜诉
记者昨日从阿河的代理律师吴正仁处了解到,上诉人阿河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丁某某为原审原告。此前,丁某某持借条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称阿河拖欠其借款本金42万元、利息48万元,合计90万元,要求法院判令阿河全额偿还。
一审庭审时,丁某某诉称,阿河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05年8月18日、2012年9月1日向其借款15万元、30万元,并出具借条确认,双方约定月息1.5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其称,阿河仅偿还少量款项,尚欠本金42万元及利息48万元,并提交了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银行流水作为转账凭证。
一审期间,阿河因未收到法院传票,也未知公告送达,所以未能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材料。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结合丁某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阿河限期偿还本金42万元、利息48万元。
二审 提交真实证据 戳穿三个造假漏洞
一审判决后,阿河才获悉自己被起诉,立即在法定期限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丁某某全部诉求,并申请法院追究其虚假诉讼责任。
阿河指出,丁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系伪造,案涉借款早已全部还清,丁某某的行为纯属恶意虚假诉讼。阿河揭穿三大造假漏洞:一是借条上“月息1.5分”为丁某某事后私自添加,并非自己书写;二是案涉银行卡,他于2010年1月14日才开卡,丁某某却虚构2005年8月向该卡转账15万元,时间逻辑完全矛盾;三是正规银行流水里根本没有这两笔转账,流水上的银行业务公章也是伪造。阿河提交的银行官方账户明细,成为推翻虚假流水的核心凭证。
二审阶段,法院对全案证据逐一严格核查,确认阿河提交的银行流水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丁某某提交的流水中记载的两笔转账,在阿河的正规账户记录中完全不存在,结合银行卡开卡时间等客观事实,足以认定该流水系伪造,其主张的未还债务毫无事实依据。
面对证据,丁某某承认其一审提交的加盖“某银行泉州清濛支行业务用公章”的银行流水,系其与案外人林某某共同伪造。此时,丁某某竟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某伪造银行流水,已涉嫌虚假诉讼,不符合撤诉条件。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丁某某的起诉;同时将丁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提醒
虚假诉讼 后果严重
吴律师告诉记者,除本案外,林某某同样伪造银行流水起诉阿河,索要60万元(本金和利息)款项,该案同样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林某某也因涉嫌虚假诉讼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吴律师介绍,林某某和丁某某是亲戚关系。
吴律师表示,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部分人为牟取不当利益,伪造借条、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虚构债务恶意起诉,不仅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更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我国法律对此始终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诉讼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刑法相关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轻则面临法院罚款、司法拘留,重则构成虚假诉讼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成本极高。
吴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双方务必恪守诚信,建立借贷关系时,要留存正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还款凭证等真实完整证据,尽量避免现金交易;款项全部还清后,务必及时收回借条或要求对方出具还款收条,彻底结清债权债务,杜绝后续纠纷隐患。
同时,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禁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恶意诉讼。即便一审凭借虚假证据侥幸胜诉,二审、再审一旦查实,不仅诉求会被驳回、原判被撤销,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对于一审因客观原因未能到庭的当事人,吴律师建议,收到判决书后务必在法定上诉期内及时上诉,主动搜集真实证据维权,切勿消极应对司法程序,放弃自身抗辩权利。
此案也再次警示,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绝非牟取私利的工具,任何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行为,终究难逃法律严惩,诚信守法才是民事活动和纠纷解决的唯一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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