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律师协会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合作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合作原则、违规行为边界,以及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核心内容,为行业合规合作提供了清晰的制度遵循。□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解读一
律师所、律师不得出资控股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办法》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作出明确界定,即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之外,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务中心”等相关字样,且实际从事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同时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此类机构合作时,必须坚守合法合规、诚信自律、独立专业的原则,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
针对各类违规合作行为,《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制,明确划定行为红线。其中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向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或非律师人员转让出资份额、委托其经营管理律所,以及通过委托代持合伙份额等方式,允许此类机构或人员实际控制律师事务所;同时禁止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出资、控股、参股,或委托他人代为出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解读二 不得变相开展违规合作、逃避行业监管
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往来行为规范上,《办法》明确列出十大类禁止情形,涵盖多个关键环节:律师不得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任职、兼职,或以该机构名义承揽法律业务;不得与此类机构共用办公场所、服务标识,或使用相同、相似字号及名称,避免造成公众混淆;严禁允许或纵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经营者、实际控制人,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名义开展宣传推广、承揽业务;不得向此类机构及其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支付介绍费、案源费、提成款等相关费用;不得接受此类机构转委托的诉讼、仲裁类业务,或为其超范围经营提供便利;不得以担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法律顾问等形式,变相开展违规合作、逃避行业监管等。
《办法》着重强调,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严禁委托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代为收案、收费,也不得代此类机构收取服务费用。若接受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介绍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需直接与当事人对接,全面、如实告知律师身份、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客观披露案件潜在风险,严格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对存在无法豁免的利益冲突情形,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拒绝接受委托。
解读三 严禁使用“包胜诉”等绝对化用语
在宣传推广方面,《办法》明确要求相关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规,严禁虚构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关联关系,严禁混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范围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严禁开展虚假、误导性宣传、夸大服务能力,严禁使用“包胜诉”“百分百追回”等绝对化用语,杜绝虚假承诺服务效果等各类违规宣传行为。
在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方面,《办法》作出明确部署:律师事务所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对本所律师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往来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合规管理,从源头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有权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