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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5日

违规动火酿火灾

晋江一男子被拘四日

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宋尧 通讯员廖玉凤)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过程伴随高温、炽热、焊渣飞溅等特点,易引燃周边可燃物。若操作不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然而,总有个别作业人员心存侥幸,违规动火,最终酿成事故,难逃法律惩处。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提示,电气焊热切割作业务必做到:明责任、严审批;人员上岗必持证;防护灭火器要配齐;容器先清洗再动火;容器全密闭不作业;可燃物需远离;极端天气先休息;结束清理现场不留火患。

案例曝光

3月26日,晋江市陈埭镇辖区某汽修厂突发火情。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抵达现场迅速处置,所幸未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此次火灾原因查明:系施工人员方某在汽修厂内使用角磨机开展动火作业时,产生的火花引燃了周边易燃物所致。

进一步调查发现,方某在作业前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也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属于违规实施动火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方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依法对当事人方某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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