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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明先生:
你与我方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承租位于张坂镇浮山村的店面,经营日用品零售。请你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我方联系,履行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办理交接手续并清理遗留的物品。逾期我方将收回以上店面的使用权,追收租金和违约金,对以上店面遗留的物品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你自行承担,我方并依法保留追诉法律的权利。特此通知。
惠安县张坂供销合作社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