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王树帆)日前,《福建省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出台,旨在推动我省企业建立和实施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系统规划研发创新活动,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立足我省实际,《工作指引》明确了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定义、内容、备案对象和备案程序。明确在获批牵头实施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以及申请自主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中试点先行,鼓励省管国有工业企业(集团)按照国家会计政策规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积极引导其他科技型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要求牵头承担2026年以后立项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同步完成备案工作;2027年以后启动实施自主研发项目的企业,如计划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申请将自主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需在项目启动实施后开始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备案。
在激励措施方面,《工作指引》提出,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和奖补项目,并拟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落实;自2027年至2029年,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完成备案的企业,其牵头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进入评审时,给予适当评审加分,并拟在评审立项工作程序中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