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惠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规定,现调取与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下宫村新槐14-2号“3·4”铁皮房火灾一案有关的下列证据:2026年3月4日19时—21时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下宫村新槐14-2号所有监控的储存卡。
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证据提交至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溪庄村119号,联系电话:0595-27557119)。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5月22日
泉台消调证字〔2026〕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