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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7日

邻居双双改入户门 被判各自恢复原状

法院:业主在行使权利时 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邻居加宽入户门,我便改入户门打开方向……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便因为对方擅自改动入户门而吵得不可开交。□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黄钕婷

案情 邻里相继改门 互相指责对方

王某、陈某是同层邻居,两家的入户门呈直角,王某需经过陈某家门口才能回家。

有一天,王某突然发现,陈某将他家的入户门位置向外移动、向上扩高,并将外开方式改为从里往外开,占用到了两家门口的共用通道,导致通道变窄。王某便找来物业,要求对方整改。

陈某则称,王某自己也加宽加高了入户门,还突出了门洞。因此,他认为,自己家凭什么不能改?小区里多少人都是这么干的!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烈。后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介入,双方在其主持下共同出具《承诺书》,约定陈某在一定期限内将入户门恢复原状,只要他在约定时间把门恢复原状,王某可以出更改费2000元,否则陈某要自己承担。

随后,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向王某、陈某先后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陈某、王某均存在侵占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问题,要求他们恢复原状。然而,双方均未根据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各自的入户门,亦未履行《承诺书》的内容。

为此,王某将陈某起诉到惠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将入户门恢复原状,排除妨害。陈某也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王某拆除违建入户门,并恢复至开发商原尺寸。

结果 私改房门均违规 都需要恢复原状

经审理,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具体到这起案件中,王某、陈某作为同一单元楼层具有相邻关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体现,王某加宽、加高其入户门尺寸,陈某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外扩至与承重梁外沿齐平,均系未经批准的擅自改动行为。在案证据亦未能证明该改动系基于其住宅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因此应认定系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的强制性规定。其次,王某加宽入户门、使入户门突出门洞,陈某改变入户门开门方式、外扩入户门,均一定程度上占用公共通道,特别是两门打开时对正常通行和消防安全造成更大影响,在紧急疏散时存在安全隐患。第三,相邻两家入户门应在高度与宽度上尽可能保持一致,若仅允许王某将入户门加宽加高,陈某按原设计安装入户门则明显小于、低于王某的入户门,超出相邻权人的容忍义务限度,理应予以纠正。

法院还认为,入户门虽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但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因擅自改装入户门侵占共有部分、侵犯他人相邻权。即使小区存在其他同类型改造行为,也不能免除单个业主的侵权责任。而双方行为侵占公共空间、影响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且超出一般相邻权人的容忍限度,均应予以纠正,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陈某、王某限期将案涉入户门的尺寸(含门框)、规格、位置、开门方式等恢复至与原设计一致。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均对各自的入户门进行修改至未侵占公共通道的状态,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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