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复旦大学副教授沈奕斐因在直播中为一名家长分析“校园欺凌”问题,被对方连续举报。家长们说自己的孩子受到了欺凌,沈奕斐了解之后发现孩子遭遇的只是分零食没有得到回应、拌嘴的时候互相推搡等情形,指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教育学界的欺凌定义。家长不满这一专业判断,转而向复旦大学层层举报沈奕斐,指控其直播连麦侵犯隐私、影响教学等。好在,校方调查后认定沈奕斐无过错。
在教育领域,家长动辄举报教师的现象已相当普遍。据《半月谈》报道,西南某基层教育局2024年前8个月共收到128条举报教师的信息,经调查仅7起基本属实,查证率不足5.5%。恶意举报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教育行业当中,它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问题。比如在政务方面,有些公职人员在依法履职的时候会遇到被服务对象恶意举报的情况;而在职场上,因为个人恩怨或者竞争关系所导致的诬告陷害也时有发生。
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尤其适用于对公职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但是举报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有事实依据,不能凭空捏造,不能成为泄私愤、图报复的工具。没有事实根据、无中生有、纠缠不清、目的不正的所谓“举报”已经不属于监督的范围了,而是一种伤害行为。
恶意举报带来的弊端和负面效应是深重的。首当其冲的是被举报者,其大量的时间精力都花在了写说明、配合调查、自证清白上面,正常的办公秩序被打乱了,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另外,面对每一起恶意的举报,有关单位都要花费人力、物力去查证核实,这些被白白浪费掉的行政资源本可以用来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
更遗憾的是,在员工遭到恶意举报的情况下,有的单位第一反应并不是辨别真假,而是先对被举报的人进行处理,希望能够“息事宁人”。如此做法看似暂时平息了事端,实则埋下了更大的隐患,它以牺牲是非对错的底线为代价,动摇了人们对制度的信任。当教师因为怕举报而不敢批评学生、不敢正常管教,当公职人员因为怕举报而不敢依法履职、不敢秉公办事,最终受损的是公共利益。
对于恶意举报的情况,我们要采取果断措施,决不能让恶意举报者得逞。
首先,组织要马上介入、主动调查、公开澄清,这是对当事人的保护,也是对公平正义的捍卫。组织不应让任何一个成员在正常的履职过程中受到不正当的打击,不应让认真做事的人流汗又流泪。
其次,要建立分级预警和分类处理机制。对于高频次、无实质证据、目的明显不当的举报,应当有一套专门的应对程序。例如,对于短期内多次举报同一对象的情况,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初步证据,没有证据的进行登记存档但是不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对于举报目的明显是为了索赔、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进行约谈、列入信用观察,防止调查程序成为恶意举报者施压的工具。
再次,必须让恶意举报者承担相应代价。恶意举报现象严重的原因之一就是成本很低——举报人只要动动手、打几通电话,就可以让被举报者忙得焦头烂额。要改变“恶意举报零代价”的状况,使诬告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意举报要依法追责。
规范举报秩序并不是限制公民合法监督的权利,合法举报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这是健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关键在于区分合理监督与恶意诬告的边界——前者基于事实、出于公心、旨在解决问题,后者捏造事实、出于私愤、旨在制造麻烦。只有把恶意举报者清退出去,合法举报的渠道才能更加畅通,举报制度的公信力才能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