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联合五部门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空白,为超龄劳动者撑起权益“保护伞”,彰显了民生温度与法治进步。
所谓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就业的劳动者。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劳动年龄人口逐年减少,传统人口红利逐渐减弱;同时随着医疗和生活水平提升,老年群体身体素质明显改善,越来越多人希望继续参加社会劳动,发挥经验优势,实现自我社会价值。这些超龄劳动者成为补充社会劳动力的重要力量,为稳就业、稳产业提供了人力支撑。
超龄劳动者就业群体虽然规模庞大,却长期处于法律保障的灰色地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要覆盖适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大多被划归劳务用工范畴,沦为劳动保障的“边缘群体”,劳动报酬、工伤、休息权等核心权益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因此导致的相关维权事件屡见不鲜。
新规细化了四大核心权益,实现对超龄劳动者精准兜底保障:薪资方面,明确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杜绝拖欠、克扣、实物抵薪等违规行为;作息方面,结合老年劳动者身心特点,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必须严格遵守法定规则,杜绝过度用工;安全保障方面,强制要求用人单位适配岗位劳动强度,落实职业安全培训,依法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破解超龄务工工伤认定难、赔付难的痛点。同时,针对超龄劳动者社保缴费难题,新规优化缴费机制,允许个人或协商后由单位代缴,打通社保权益延续的通道。
此次新规的核心突破,在于摒弃了“唯劳动关系论”的传统判定标准,立足事实劳动确立保障原则,明确超龄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利。规定首次以专项规章形式,将超龄劳动者群体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保护体系,填补了超龄劳动保障的法治空白,完善了多层次劳动保障体系。
同时新规创新用工模式,兼顾权益保障与市场适配,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构建起“法定底线强制保障、其余权益自愿约定”的灵活治理模式,既守住劳动者基本权益底线,又尊重了市场用工规律,避免过度规制加重企业用工负担,为企业灵活聘用超龄劳动者提供清晰制度指引,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市场灵活用工双向平衡。
更进一步看,新规的落地实施,不仅是对个体劳动者权益的守护,更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化就业生态的重要举措。新规通过制度化兜底保障,解决超龄劳动者就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进一步释放银发就业潜力,缓解部分行业用工缺口,推动银发经济、灵活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持久人力动能。
当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想要让新规真正从纸面条文转化为实打实的民生保障,各地相关部门需做好落地宣传工作,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开展专项执法排查,严查违法行为,提升企业违法成本;同时畅通投诉、维权渠道。企业更要主动扛起主体责任,严格对照新规要求规范用工管理。唯有多方合力、久久为功,才能让制度红利惠及每一个超龄劳动者,让老有所为、劳有所保成为稳定的社会常态,以法治温度护航银发就业、助力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