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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3日

团体意外险保险金 能抵雇主赔偿吗?

雇主为雇员投保了团体意外险,雇员提供劳务时受伤领取了理赔款,雇主还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吗?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人员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李平

案情:

受伤员工获保险理赔

公司不愿意再赔钱

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周女士在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清洁工作,该公司为周女士投保了团体意外险。

2024年1月,周女士在垃圾站清理垃圾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所评估,她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24年9月,保险公司向其赔付5.8万元。

周女士认为,她在工作中受伤,A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A公司则认为,周女士已从团体意外险获得理赔款,其无需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使应承担责任,周女士已获得的理赔款也应予以抵扣。

双方因该争议引发纠纷,周女士遂作为原告,将A公司起诉到德化县人民法院。

判决:

雇主承担七成责任

赔偿18.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同于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

该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益,而非减轻投保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时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一方投保的团体意外险并不能抵扣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周女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多年清洁工作经验,但其未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A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及对周女士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疏于安全防范,应对周女士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周女士对发生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A公司承担70%的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应向周女士支付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9万元。

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A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买了团体意外险

也不能替代雇主责任险

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理赔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而侵权赔偿则是基于侵权行为,由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雇主为雇员购买意外险,虽然可以为雇员提供额外的保障,但不能免除雇主的侵权赔偿责任。

现实中,很多企业误以为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就能替代雇主责任险,规避自身风险。需要提示的是,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具有本质区别。

雇主责任险是责任保险,受益人是雇主,可以直接覆盖赔偿责任,侧重保障企业利益;团体意外险是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员工及其近亲属,不抵扣雇主赔偿,侧重保障员工个人意外风险。

法官建议,雇主在选择保险时,可以优先配置雇主责任险,再根据需要补充团体意外险。雇员如遇事故,则可在主张团意险保险金的同时,向雇主追究法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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