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杨泳红 陈灵 通讯员曾海根 刘超群)近年来,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国婚恋黑中介”屡禁不止,借“介绍涉外婚姻”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导致不少人最终人财两空。近日,南安法院丰州法庭审结一起涉外婚姻中介合同纠纷案,明确认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介合同无效,相关中介费应予返还。
此前,小黄与小张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由小黄带领小张到越南进行相亲,小张最终与越南籍女子小花结婚。不过,回国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就因感情不和合发生矛盾,小花不辞而别返回越南,不再与小张联系。小张遂将小黄诉至法院,要求小黄返还介绍越南新娘的中介费。
法院审理认为:小黄作为中介人,收取费用介绍外籍女子与小张相亲并促成婚姻,实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婚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法院指出:第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介行为违法,所签订的居间合同自始无效,中介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第二,中介明知行为违法仍从事涉外婚介并收取费用,存在主要过错;而委托人明知跨国付费婚介存在风险仍参与其中,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婚姻的本质是情感的结合,绝非可以交易的商品。任何以金钱为对价的婚恋介绍行为均不应被提倡,更严禁借“跨国婚恋”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广大群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切勿轻信“跨国速配”“付费找新娘”等宣传,避免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