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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30日

未成年人租车 万万“驶”不得

把车租借给未成年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CFP供图)

多名少年租车后层层转手,驾驶人无证驾驶引发事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实际驾驶人、车辆转交人、租车联系人、租车人,多方损失该如何分摊?是否需要连带赔偿?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潘天煌

案 情 未成年人违规租车转手 无证驾驶酿事故

2021年2月15日,陈某锋、易某滨(均为未成年人)到陈某明经营的汽车租赁行,由易某滨租赁一辆轿车。

后易某滨将车交给吴某鹏(未成年人),吴某鹏又将车交给陈某祥(未成年人)。次日下午2时许,陈某祥无证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受损合计26万元,陈某祥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某汽车租赁行因未对承租人的年龄、驾驶资格等予以审查,与未成年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未成年人交付车辆,自行承担损失15.6万元。易某滨明知自己的年龄及不具备驾驶资格但仍然租赁车辆且将车辆交付他人使用,存在过错,因此赔偿某汽车租赁行各项损失10.4万元。

后来,易某滨及其监护人认为,陈某祥系直接侵权人,吴某鹏、陈某锋在车辆流转过程中亦有过错,其监护人应共同对上述赔偿款项10.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 院 对损失均有过错 各方承担按份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祥作为直接侵权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吴某鹏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的陈某祥使用,存在过错;陈某锋联系未成年人租车并在合同上担保,对风险的发生亦有过错;易某滨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租车并交付他人使用,同样存在过错。各方均应对案涉车辆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由于对外赔偿责任已由易某滨的监护人先行履行,其有权向其他过错方追偿。但在该案中,各侵权人之间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其分别实施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承担按份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在损害发生中的作用,酌定责任比例为:陈某祥及其监护人承担70%;吴某鹏及其监护人承担12%;陈某锋及其监护人承担6%;易某滨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12%。

说 法 出租车辆要审核 不能将车租给未成年人

近年来,部分租车行为了一己私利,明知租借人是未成年人,仍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借车辆,而这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该案中,汽车租赁行作为专业租赁车辆的个体工商户,应对承租人的年龄、驾驶资格等予以审查,并应能充分预见未成年人租赁车辆可能产生的后果,但仍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并向未成年人交付车辆,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其涉案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易某滨在承租车辆时,明知自己的年龄及不具备驾驶资格但仍然租赁车辆且在租赁后将车辆交付他人使用,亦存在过错,对涉案车辆因事故给汽车租赁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易某滨承担的责任部分中:陈某祥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的过错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最主要责任。其次,吴某鹏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资格的陈某祥,是损害发生的关键一环,存在一定过错。再者,陈某锋联系同为未成年人的易某滨租车并在合同上担保,亦存在过错。最后,易某滨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出面租车,并将车辆交付给他人,同样存在过错。各方对此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及未成年人,假期安全始终不容忽视。机动车是方便出行的代步工具,不该成为年少逞能、炫耀耍酷的玩乐之物。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未达法定申领驾驶证年龄(18周岁),且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未成年人违规驾车肇事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不能因为未成年人而免除侵权责任,其监护人需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教,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妥善保管车钥匙,切勿纵容、默许未成年人违规租车、驾车。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对危险预见不足,缺乏处理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莫要等酿成交通事故悲剧,造成重大伤亡损失,再追悔莫及。

同时,各租车行应注意对承租人的年龄、驾驶资格等的审查,共同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租、出借车辆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造成重大事故,出租人、出借人可能还要承担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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