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看似只是虚名,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隐患。泉州一男子仅为公司名义上的全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却利用企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并获重刑,导致该男子深陷法律风险。为摘除不实工商登记、规避牵连风险,男子诉至法院。日前,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支持其涤除挂名职务登记的诉求,为挂名人员合法退出企业登记提供司法范例。□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娟美
徒有虚名沦为挂名高管 实际控制人涉罪获刑
泉州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登记股东赖某持股100%,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但实际上,该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却是孙某。背地里,孙某利用该公司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案发后,丰泽区人民法院对他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孙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200万元。之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对孙某刑期的判决。
该案生效后,赖某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与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不具有贸易公司的股东身份,孙某、贸易公司应协助赖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赖某代持的贸易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孙某名下。法院依法对此作出民事判决,支持赖某的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两个生效裁判,赖某又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涤除其作为贸易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登记。
据悉,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司法诉讼方式解除其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并涤除其工商登记信息,本质上属于法定代表人的司法退出路径。
两步诉讼厘清身份 法院判决支持涤除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贸易公司系孙某以赖某名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孙某系实际控制人及经营者,赖某虽系该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此外,结合赖某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赖某与贸易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委托合同关系及劳动合同关系。由于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赖某非贸易公司股东,且孙某、贸易公司应协助将赖某所代持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孙某名下,然而,赖某无法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内部救济途径,要求股东重新委派新的人员担任公司相关职务,因此赖某提起诉讼,请求涤除其作为贸易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贸易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涤除赖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事项。
警惕“虚名背负实责” 勿拿个人信用开玩笑
记者了解到,现实中,不少人如同本案当事人赖某,仅为名义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幕后实际控制人操控公司经营,一旦公司发生骗取退税、偷税漏税、债务违约、合同纠纷等违法违规及商事风险,实际控制人往往隐匿脱身,而挂名登记人员将直接面临法律追责,不仅可能被卷入民事纠纷、承担相关清偿责任,还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个人征信、日常生活、就业发展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牵连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官介绍,这起案件为广大市民敲响法律警钟: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等工商登记身份并非普通虚名,而是具备法定公示效力、绑定严格法律责任的商事身份,在与公司无真实劳动合同、委托任职关系,不实际出资、不参与经营、不享有收益的情况下,切勿碍于情面、轻信他人承诺,随意挂名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职务。
法院介绍,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股东及高管责任、加强中小股东和职工权利保护。结合该法及司法实践,挂名人员并非无脱身途径。若确属单纯挂名,与公司无真实任职合意、无劳动关系、无实际履职行为、未获取任何经营收益,且公司内部自治失灵、无法正常办理变更登记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身份不实,涤除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工商登记信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摘除挂名身份、规避后续风险。
法官提醒,商事登记具有严肃性和公示公信力。广大市民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坚决拒绝无实质关联的挂名任职、挂名持股请求,切勿为微小利益或人情往来背负未知法律风险,守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与个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