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好几年了,我们小区经常有人从楼上扔东西,家里人好几次差点被砸到。”昨日,市民苏先生致电本社24小时热线96339反映,晋江市绿洲花苑小区高空抛物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威胁居民安全。他希望物业和相关部门能够采取切实举措,提高居民对高空抛物危害的重视,共同杜绝高空抛物,以免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昨日下午,记者走访该小区,实地了解情况。□融媒体记者 杨泳红/文 受访者/图
搭雨棚装监控
记录多次惊险抛物
苏先生家住小区4号楼3层,大门外设有一处宽阔的露天阳台。为遮挡高层抛下的杂物,他在阳台上方搭建了玻璃雨棚。
“玻璃棚前几天刚被楼上扔下来的东西砸碎了。”苏先生指着玻璃棚的一块玻璃,其已严重碎裂,呈蛛网状凹陷。他说,6月27日,监控清晰拍到高层住户扔下的一个易拉罐砸中玻璃,导致碎裂。
苏先生回忆,早在2023年装修期间,就有高层住户往阳台扔烟头,引燃了堆放的纸皮,所幸装修工人及时发现报警,消防人员扑灭了火灾。当时他以为是偶然事件,未予追究。然而,此后抛物行为频繁发生,橙汁、咖啡等啥都有,晾晒的衣物常常被弄脏。
也是在2023年,苏先生在消防人员建议下安装了监控系统。此后监控画面记录下多次惊险瞬间:2024年2月20日上午,苏先生的母亲正在阳台清理垃圾,空中突然掉下一个未吃完的橘子,险些砸中她的头部;2025年6月18日,有居民从高层抛下数枚铁钉,砸在玻璃棚顶端;2026年5月,高层住户抛下鸡鱼内脏等厨余垃圾;6月24日,一个饮料纸盒被抛下,砸中玻璃房后弹落到门口。
苏先生表示,据不完全统计,从2023年装修入住到现在,监控提取保存的抛物视频有二十多条。抛物的居民多集中在6楼及以上,抛物种类涵盖纸巾、饮料盒、厨余垃圾、橘子,甚至玻璃瓶等危险品。
多次报警投诉 教育劝导难阻乱象
苏先生表示,除4号楼外,小区其他楼栋也有业主反映过类似问题。他曾多次报警并向物业投诉,警方根据监控找到相关居民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下不再抛物承诺书;物业也多次入户劝导。尽管如此,抛物现象依然反复发生。
“这种行为非常危险,万一砸到人,后果不堪设想。”苏先生强调,近年来国内高空抛物致伤致死案例屡见不鲜,自己所在楼栋的高空抛物已成常态,既令人愤怒,更令人胆战心惊。6月27日这起高空抛物事件,他已报警,警方也已立案。
针对小区高空抛物现象,绿洲花苑小区物业经理苏先生回应称,物业长期关注并劝阻高空抛物行为。除4号楼外,其他楼栋也有业主反映相似困扰。物业通过业主群、朋友圈、电子屏滚动播放等方式持续宣传高空抛物危害,并曾入户劝导。然而,不少疑似抛物者在被询问时直接否认,物业只能加强提醒和教育。苏经理认为,杜绝乱象的关键在于相关业主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他呼吁高层住户多换位思考,切勿因一时随意,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高空抛物获刑 教训深刻警示各界
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近年来我市已有多起因高空抛物被判刑或判决赔偿的典型案例,国内发生的一些严重案例更应该引起大家的警醒。
2021年3月份,在丰泽区城东街道某小区,家住29楼的刘某某在阳台吃梨,咬了一口觉得不好吃,就随手将梨扔下楼,险些砸中散步的业主。事后,刘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1年11月,安溪县感德镇男子林某为了发泄情绪,将十余根钢管从3楼天台扔下,险些砸到过往行人。林某被处以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2年4月,在中心市区某公寓,金某酒后因缴交房租问题与房东发生争执,把一把塑料椅子、一个铁皮垃圾桶和一个电火锅从四楼阳台抛出。事发时楼下十多人散步,险些被抛出的物体砸中。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4年3月,李某饮酒后返回中心市区新华北路某小区5楼住处,上楼过程中撞到楼梯拐角处的灭火器,遂心生愤懑,将放置在二楼的1个灭火器、三楼的2个灭火器、四楼的2个灭火器,分别从楼道扔到楼下,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法院依法以犯高空抛物罪,判其拘役五个月。
2018年3月9日,在广东东莞塘厦某小区,一名老人抱着3个月大的女婴在楼下散步时,女婴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头部,造成重伤二级,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肇事者系11岁女孩,事发时独自在家将苹果从阳台扔下。2020年5月,法院判决其监护人赔偿185万余元。
2025年8月,海南海口一男子在醉酒状态下,从31至33层楼道内接连抛下鞋子、鞋架、儿童自行车、沙袋、灭火器等数十件物品,造成楼下电动车损坏。事发时段为出行高峰期,楼下行人密集。男子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该案被写入202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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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法律责任
(一)【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指出,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犯罪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杨泳红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