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金融管理部门日前发布相关规定,明确三类会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有望填补相关立法空白。7月10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发布,明确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第一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比如,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等。
第三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一是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三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本次《规定》除了划定严重失信名单范围,还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并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规定》指出,一是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包括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二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三是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一财 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