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张晓玲 通讯员华安琪 陈尧霖)近日,安溪县卫生健康局发布案例通报,对两名未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义务的医师作出行政处罚,引导全县医疗系统医务人员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根据通报,2023年11月,安溪县某某医院一医师在接诊一名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时,发现其疑似遭受不法侵害。该医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履行报告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构成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安溪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医师警告,并处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26年3月,安溪县某某医院一医师在接诊一名未成年人时,发现其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未履行报告义务。安溪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医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医务人员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专业群体,身处健康守护前沿,对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的情形具有天然发现优势,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可以有效避免被害人遭受再次侵害及减少侵害的发生。”安溪县卫生健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医务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既是法定职责,更是不容推卸的职业担当。
相 关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是及时干预风险、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的重要法治保障。依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以下九类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也对医师的报告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