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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2日

特价车漆面瑕疵 买主起诉维权

法院:车价打折,质量安全“不能打折”

低价促销的特价车受消费者青睐,但有汽车销售商家认为,特价车辆存在细微外观瑕疵无需担责。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经销商出售特价新车前未完成PDI检测(注:交车前检测/新车售前检查),车辆交付当天就发现车门爆漆、车顶漆裂、后备箱锈点等问题。法院明确,特价库存车不等同于残次品,商家不得以优惠为由降低车辆质量标准,于是判决经销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史赠莹

案情 特价新车交付当日 曝出多处漆面瑕疵

原告杨某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杨某向乙方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全新某品牌汽车一辆,原价159700元,成交价114000元(此价特批),甲方对所购的车系、车型、颜色、数量、配置、外观有异议应于验车当场提出异议,验车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车辆符合本协议要求,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车辆交接单。

去年9月份,汽车销售公司在未进行PDI检测的情况下,便向杨某交付车辆。杨某提车当天即发现主驾驶座、副驾驶座车门内侧有局部爆漆、车顶有漆裂痕迹、后备箱有细微锈点。当日,杨某提出异议,汽车销售公司仅同意免费局部喷漆,拒绝做其他补偿或延长质保期限。

协商无果后,今年1月份,杨某作为原告,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对车辆上述瑕疵进行免费彻底维修、承担全部费用、将车辆整车油漆质保期延长至5年并赔偿损失8000元。

法院 特价车价格打折 质量不能打折

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杨某已完成验车环节,其提走车辆后才提出锈蚀问题,若确实存在上述问题,因该车辆为特价车,杨某无权提出相关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诉求的车辆局部爆漆、漆裂、锈点问题属于细微瑕疵,不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对所购的车系、车型、颜色、数量、配置外观有异议应于验车当场提出异议”的情形,杨某已在发现瑕疵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维权主张合法有效。同时,商家不得以“特批价格”“库存车”等理由降低车辆品质,商家向消费者交付的车辆必须符合全新合格车辆质量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车辆前未规范完成PDI检测,侵害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

最终,综合案件事实,近日,法院一审依法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对案涉车辆免费维修至合格,案涉车辆整车油漆保修期自维修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并赔偿杨某相应经济损失。

提醒

商家须严守交付标准

杜绝以特价规避责任

法官介绍,对于汽车销售经营者而言,特价车、库存车不等于残次车,优惠购车不免除商家需交付合格车辆的义务。即便购买优惠车辆,消费者仍享有完整的产品质量保障、售后维修、损失赔偿等法定权利。

同时,车辆交付前必须规范完成PDI检测,全面排查漆面、金属配件等隐蔽质量问题,如实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状况,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得以特价、库存等营销名义降低车辆质量标准。若交付不合格车辆,应承担维修、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拍摄车辆瑕疵照片,留存沟通记录等证据,在合理期限内向商家主张权利,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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