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张晓玲 文/图)近日,市民陈女士拨打本社24小时热线96339反映,丰泽区刺桐北路湖美大酒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有辆电动车长期停放,并私自加装广告屏投放租房广告,不仅占用公共区域,还影响市容市貌,希望相关部门治理。
日前,记者来到位于丰泽区刺桐北路的湖美大酒店前,看到酒店门口人行道上停放着数辆电动车,其中一辆黑色电动车横向停放。与其他临时停放的电动车不同,该车被粗铁链牢牢锁在路标立杆上。车辆朝内一侧装有监控,另一侧则立着一块LED电子显示屏,屏幕上滚动播放着红色发光大字“个人房东 套房直租 电话:××××”。该人行道正对刺桐北路与东湖街交会的红绿灯路口,周边人流量较大,对面等候信号灯的行人能够清晰看到广告屏上的内容。
每天上下班途经该红绿灯路口的市民林女士告诉记者,这辆带广告屏的电动车已在此停放许久,上面的广告屏白天熄灯,晚上六、七点开始播放,车辆几乎不挪动位置,久而久之便成了一处固定的私人广告位。林女士表示,虽然该广告屏对她日常通行影响不大,但公共区域被私人长期占用投放商业广告,挤占了其他人的临时停车空间,夜间亮起的广告屏也有损沿街市容环境,希望相关部门能管一管。
随后,记者拨打了广告屏上的电话。接电话人员承认其为该电动车租房广告的投放者,并声称自己是个人房东。但当记者问及房源情况时,对方表示既有自有房源,也代理托管其他房屋,当问及是否收取中介费时,对方表示每套需付200元服务费。
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严禁个人长期占用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记者查阅相关法规了解到,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此外《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也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临时停车不得妨碍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