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学期间在学校受伤了,学校肯定得担责”,这可能是不少家长的一个固有观念。不过,上海市松江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安全事故纠纷,最终判决学校不担责。这究竟是为什么?怎么既保障孩子的校园安全,又让他们愉快地运动和游戏?(8月19日央广中国之声)
校园安全固然重要,但“安全”不等于“零风险”。学生在课间奔跑、体育课上运动、集体活动中互动,难免发生意外。若将所有伤害都归责于学校,无异于要求学校成为“无限责任主体”,这不仅超出其管理能力的合理范围,也容易导致“因噎废食”——为规避风险而取消体育活动、限制课间自由、压缩实践课程,最终损害的是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不能因惧怕事故而走向过度保护,否则,孩子失去的将不仅是奔跑的自由,更是面对挑战、承担风险的勇气与能力。
此次法院判决学校不担责,关键在于厘清了“管理职责”与“监护责任”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并非监护人。只要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维护、应急处置等方面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便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学生受伤系突发意外,学校已及时施救并履行告知义务,管理并无疏漏,故依法不担责。这一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责任认定应基于事实与法律,而非情绪与惯性。
明晰责任边界,既是给学校“减负”,更是为教育“松绑”。当前,不少学校因担心“一出事就担责”,不得不采取“防御性管理”:体育课取消对抗项目,课间禁止追逐打闹,甚至要求学生签署“安全承诺书”。这种“宁可不出事,也不出成绩”的思维,严重压抑了校园活力。
当然,学校不担责,并不意味着责任主体缺位。家长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起家庭教育中的安全引导责任;学校应常态化抓实校园安全管理,持续开展安全教育;社会应完善校园意外保险机制,通过第三方分担风险;司法则需坚持个案分析,既保护学生权益,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唯有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协同发力,才能构建“风险共担、责任共守”的良性机制。
教育不是温室,成长需要风雨。我们既要守护孩子的安全,也要尊重其好动爱玩的天性。明晰安全责任边界,不是推卸责任,而是让责任归位。给学校减负,就是为教育赋能;让学校敢于作为,孩子才能真正在奔跑中成长,在挑战中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