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杜婉琼 通讯员谢珊婷 文/图)近期,鲤城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查实一家企业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运行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对该企业予以公开警示。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鲤城区某汽配加工厂运维人员未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违规运行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生产废水未得到有效处理,直接外排,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对周边水环境安全构成直接隐患。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已依法对其立案处理。
鲤城生态环境局同时提醒辖区广大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治污设施规范运行,保障治污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启停、稳定运行,共同守牢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