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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3日

《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

个人擅自倾倒生活垃圾 最高罚1000元

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王金植)日前,我市对《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并于8月中旬印发实施。《办法》分七章,共四十条,此次对其中的六条进行修改。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修改为:“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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