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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4日

受托生产不免责

晋江公布一起涉嫌使用欺骗性商标案违法案例

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陈云青)委托加工不等于责任“甩锅”,受托代工企业同样要履行审查义务,不能将全部责任推给委托方。近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涉嫌使用欺骗性商标案,辖区一家日化企业接受外部委托生产驱蚊类产品,因产品包装使用带有欺骗性的标识,涉嫌商标违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今年5月,晋江市罗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移送的线索,对辖区内某日化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自2025年3月起受外地某公司委托,生产带有特定标识的电热蚊香液、驱蚊花露水、杀虫气雾剂、蚊香等四类驱蚊产品。该标识中包含外国国名,被直接印制在产品包装上并投入市场销售,涉案产品仅向委托方独家供应。

据悉,涉案标识虽未经核准注册,但已实际投入商业活动,在产品包装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涉案标识包含外国国名,与产品实际产地不符,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作为委托生产的受托方,仍然负有合法经营义务,包装标识方案由委托方提供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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