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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4日

泉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促进规范用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会法》《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保障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权利。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劳动者加入本单位工会。暂未成立工会的,支持劳动者加入工作地所在工会。

二、支持工会开展工作。支持、配合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依法建会;支持企业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加强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指导,将支持、配合工会工作写入用工合作协议。

三、保障工会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支持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不得无故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

四、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民主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应依法办理,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无效。

五、建立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六、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应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企业与员工是命运共同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泉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10月14日

泉工劳监函字〔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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