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二手交易平台让闲置物品流动起来,这给一些人提供了“商机”。有人把买来的考研网课、电子资料挂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标价几元甚至仅几角钱出售,自认为只是“资源共享”。殊不知,这类看似不起眼的转手操作,可能已经触碰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红线。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通过个案裁判明确:网络课程并非“一经购买便可随意转售”,低价倒卖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李凤美
案情
未经教育公司许可
低价出售课程
法院介绍,某教育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专注于考研培训,开发了管理类联考数学、写作、英语等线上课程,并签约多位授课老师。此外,教育公司与授课老师就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老师在协议期间讲授的课程,署名权由老师享有,其他著作权由公司享有。其中,“某数学全程班”等课程具有较高市场价值,教育公司向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该课程的作品登记证书,且著作权人登记为该教育公司。
黄某某在二手交易平台注册个人店铺,未经教育公司许可,以低价出售该课程。教育公司通过该二手交易平台以0.9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了链接名称为“26考研全套2026考研网课公共课”的电子资料。通过网盘分享获取后,发现其中包含了案涉“某数学全程班”课程,并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进行证据保存。
教育公司认为,黄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鲤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
结果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应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网络用户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构成侵权。
黄某某未经许可,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案涉课程,使购买者可通过网盘链接观看、下载,已侵害教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鉴于黄某某在二手交易平台的店铺已经关闭,教育公司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关于赔偿数额,因教育公司未能举证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也未举证黄某某的违法所得情况,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创作难度、市场价值、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教育公司的维权合理费用等,依法判决黄某某赔偿教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提醒 获利多少不决定侵权与否 数字作品不可随意转卖
法官介绍,网络课程、电子书等数字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个案件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二手平台转让正版图书、光盘等实物,可能涉及权利用尽问题;但未经许可上传、分享网络课程、电子书、课件、影视资源等,使他人可下载、浏览,则是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法官说,不少二手平台卖家存在误区:认为自己仅是低价转卖商品,每单收益不高,涉案金额微小,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侵权责任的认定,并不以获利多少为前提。未经许可私自倒卖、分享他人网课、电子书、课件等作品,无论是否盈利、盈利多少,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卖家切勿认为低价倒卖、小额传播属于“小事”,更别以“分享”为借口,把侵权当生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二手交易也有法律边界。尊重原创、合法交易,才能让自己的经营之路走得更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