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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

采购员虚增报价 侵占公司180万元

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获刑四年,并处罚金

(CFP供图)

一名采购员,虽不直接经手公司一分钱,却在四年间让公司多付了180余万元货款,并流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日前,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实施这一行为的安某某提起公诉。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陈彬彬

案情: 虚增采购报价 套取差价180万元

2022年底至2025年间,安某某利用担任某电子商务公司采购员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要求供应商在原有报价基础上虚增价格进行报价,再让供应商将差价钱款支付到指定收款账户。

据安某某供述,因为清楚公司的预期采购底价,在采购询价时会先尝试压低供应商的报价,一旦供应商同意接单,就让供应商在采购群里虚增一定金额进行报价,待公司支付货款后,再要求供应商将加价款转入其收款账户。

经查,安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另有20万元因公司与供应商尚未结清货款而未取得。据悉,安某某等人已退还公司部分款项。

结果: 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获刑四年

检察官介绍,安某某虽不直接经手公司财物,但其作为采购员,具有选择供应商、询价议价、下单采购等职责,对采购流程具有实际掌控力和影响力。她正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操作交易条件,使公司以虚高价格支付货款,从而影响、支配公司财产流向。

公司虽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供应商实际占有货款,但供应商只是被侵吞价款的中转人,安某某等人事先与供应商约定虚增价格,供应商按虚增后的价格向公司报价、收款,再将虚增部分支付给安某某等人,虚增部分表面由供应商支付,实质来源于被害单位多付的货款,因此受损的仍是被害单位。

安某某利用其采购职权,让供应商虚增报价,导致公司多付款,再让供应商将差价转入个人账户,钱款进入个人账户后由个人支配使用,已排除保管、暂用、代收等可能性,属于永久性地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日前,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对安某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涉案供应商依照规定移送处理。

释法: 完善企业管理 杜绝中饱私囊

检察官介绍,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是单位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方式不限于直接侵吞、窃取、骗取,也包括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交易安排使单位多支出、少收入,再将差额非法占为己有。判断此类行为,不能仅看资金流转形式,而应穿透审查财物的实际来源和最终归属,防止以“市场行为”“供应商返点”等名义掩盖犯罪实质。

该案中,安某某的行为表面上披着“采购加价”“供应商返点”的外衣,实质上是以虚增报价为手段,将本单位多付的货款截留至个人账户。供应商只是过手方,被侵占的仍是公司财产,安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单位资金,应依法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采购环节的廉洁风险不容忽视。采购权系公司赋予的职责,不得异化为谋私工具。回扣、差价、手续费等名目,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均可能触犯刑法。检察官也提醒企业,内部风控不能流于形式,对报价异常、供应商集中、资金回流等情形应保持警惕,及时通过审计、巡查、举报等渠道发现线索,避免“小加价”演变为“大窟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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