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猫咖馆等宠物体验馆成为不少市民休闲打卡的好去处。但在“撸猫”互动中,消费者被猫咪抓伤、咬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类纠纷中,店家以已张贴警示标语为由主张免责,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期,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对宠物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作出明确界定。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康丽萍
案情
幼童“撸猫”被抓伤 家长起诉索赔偿
之前,韩女士带两岁的儿子小凯(化名),到鲤城某猫咖馆(以下简称“猫咖馆”)内消费、游玩。其间,小凯的手指被店内的猫咪抓伤并流血。
事发当日,猫咖馆经营者陪同韩女士及小凯前往医院就医,并垫付了当日医疗费,同时口头承诺承担全部后续治疗费用。
之后,因猫咖馆拒绝支付相关费用,韩女士将猫咖馆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209元。
审理
店家称“抓伤自负” 法院调解定赔付
审理过程中,猫咖馆抗辩称,店内已经张贴“12岁以下儿童需家长全程陪同,请家长监督孩子不要追逐猫群”“严禁抱猫,抓伤自负”等警示标语,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
该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猫咖馆张贴免责告示后,经营者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实质化解矛盾,更好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饲养动物侵权的责任规则、赔偿金额的认定标准等法律条款,同时说明:经营者单方设置的免责告示,并不能免除自身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和动物管理人责任,帮助原、被告认清各自权利边界与法律风险。
在法官的耐心沟通与法理讲解之下,原、被告最终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猫咖馆一次性赔偿韩女士经济损失2550元,该案纠纷就此了结。
说法
免责告示非护身符 幼童玩耍须有看护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涉猫咖馆属于经营性场所,店家作为猫咪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店内动物负有管理、看管责任,同时对进店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猫咪造成他人受伤,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是消费者故意逗猫、虐猫或者有其他重大过失行为,才能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无效。换言之,猫咖馆张贴的“风险自负”类警示标语并非免责“护身符”,不能成为其规避赔偿责任的理由。
法官提醒,对宠物经营商家而言,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加强动物日常管护,做好风险提示与现场看护,不能依靠单方张贴“风险自负”告示转嫁法定责任。
对消费者而言,在低龄儿童与宠物互动时,应全程看管,引导儿童文明互动,避免追逐、挑逗宠物,主动防范意外伤害。一旦发生受伤事件,注意留存就医票据等相关证据,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