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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2日

公交车急起步 老人摔伤致残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赔偿5.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由公交车所属公司自行承担

七旬老人搭乘公交车尚未坐稳,驾驶员仓促起步刹车,致使老人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老人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划分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赔偿5.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由公交车所属公司自行承担。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张英杰

案情

老人乘坐公交车

不慎摔成十级伤残

原告阿虹(化名)现年76岁,家住鲤城区。去年4月28日,阿虹在丰泽区田安路搭乘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名下公交车。车辆启动时,阿虹还未坐稳,驾驶员突然起步、紧急刹车,导致其当场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阿虹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确诊为左侧肋骨骨折。出院医嘱要求加强营养,三个月内以卧床休养为主。去年9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阿虹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阿虹认为,自己购票乘车,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A公司负有安全运送乘客的义务,驾驶员履职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乘客受伤,A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公交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损失。

今年6月份,阿虹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5万余元。

争执

是否要误工费 三方聚焦三大焦点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三方围绕赔偿项目、费用金额以及保险免责范围形成三大争议焦点。

多项赔偿费用是否合理?保险公司提出抗辩:阿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提供务工证明,误工费不应支持;住院期间护理费已经包含在医疗费当中,重复主张护理费缺乏依据;原告没有交通费票据,交通费不应赔付。同时,保险公司对部分医疗费票据、营养费标准提出异议。

鉴定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该由谁承担?A公司主张,鉴定费未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免除,应当计入保险理赔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垫付的300元急救车费应当予以返还。保险公司则提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均属于保险免责项目,该两笔费用只能由A公司自行承担。

护理费核算标准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坚持应当扣除住院10天的护理费,仅赔付出院后的护理费用;阿虹则坚持按照鉴定意见书给出的60日护理期全额计算护理费。

一审

保险赔付大部分损失 公交承担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逐项核算各项损失,依法对不合理诉求予以驳回,最终核定阿虹合理损失共计5.3万余元。

法院认定:阿虹已年满75周岁,未能提交用工证据,误工费不予支持;虽然原告没有交通费凭证,但结合伤情与就医次数,酌情认定交通费200元;住院期间的整体护理不能替代家属护理,保险公司扣减护理费的抗辩不予采纳;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均按照司法鉴定结论与法定标准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调低护理费金额,法院予以准许;伤残鉴定费2500元属于维权必要支出,计入损失总额。

针对保险赔付范围,法院作出明确划分:案涉车辆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除去保险免责项目外,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5.3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属于保险合同免除赔付的项目,依法由A公司自行承担。该公司此前垫付的急救费用不在本次诉讼请求范围内,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

据此,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A公司赔付阿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5.3万余元;驳回阿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公交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法定义务,车辆起步、刹车前应当留意车内乘客动态,等乘客站稳坐稳再启动车辆;老年乘客乘车也要注意抓好扶手,最大限度规避乘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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