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孩子“刷”时长 法院不支持 |
抢夺、藏匿子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形成的共同生活时长不能用来争取抚养权 |
■早报记者 魏玲铃 通讯员 厦法宣
为争夺儿子的抚养权,男子竟然抢夺、藏匿孩子……“六一”国际儿童节当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多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件。2022年,厦门全市法院一审审结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705件,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99件。
李某女因与李某男夫妻感情不和,携婚生子回娘家居住,李某男每个周末前往李某女娘家探望。分居期间,李某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后李某男与其母从李某女工作的幼儿园将孩子抢走、藏匿,并一直拒绝李某女与孩子相见、联系。李某女父亲病亡后,李某女请求李某男让孩子参加葬礼,李某男以李某女放弃抚养权为要挟。
前案判决生效半年后,李某女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及直接抚养孩子;李某男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则要求直接抚养孩子。在一审法官的要求下,李某女才得以在与孩子分离近1年后短暂相见1小时。
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夫妻感情破裂、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时间更长、孩子年幼更需母亲照料、李某男抢夺子女不利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判决李某女与李某男离婚,孩子由李某女直接抚养。
李某男不服,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证据,拟证明儿子与自己共同生活时间更长,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且对母亲已无认知,因此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更有利。
对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 男方抢走孩子藏匿
法官说法
据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方式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离婚纠纷案件。我国《民法典》保障父母的监护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明文禁止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方式而形成的子女与行为人共同生活时间更长、生活环境更稳定的事实,是基于行为人侵犯子女及另一方父母合法权利的事实而形成的,并非基于正常的生活习惯、安排、秩序,故不能作为行为人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