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地通行受阻 |
邻地通行权,是相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称“必要通行权”“相邻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相邻通行纠纷多为农村自建房、固体物质堆放、道路硬化引起。裁判文书网显示,过去10年,全市两级法院一审的相邻通行纠纷案达到100多件。居民在进行施工改造时,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随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案例4
邻居在通道设铁栏杆 翻建房子运建材受阻
2020年,颜某在取得建设和规划部门批准后,进行拆除旧房重建,建设过程中需通过邻居孙某家门口的通道运输建筑材料及垃圾等。该通道是颜某家的唯一通道,因日常纠纷,孙某在家门口通道上设置铁栏杆和限高栏杆,阻碍了运输车辆通行。多次协商未果,颜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孙某自行拆除案涉通道的铁栏杆和限高栏杆。
庭审期间,孙某未到庭质证,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同时孙某拆除了铁护栏和限高栏杆。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在与颜某相邻通道上自行设置铁栏杆和限高栏杆,妨碍了颜某的房屋装修及日常通行问题,违背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但在诉讼过程中,孙某自行拆除了案涉通道的铁栏杆和限高栏杆,已不再影响通行,因此驳回颜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5
邻居垫高公共通道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郑某和洪某为邻居关系,双方房屋之间有一条约1.3米宽的通道,这条通道并非郑某出行的唯一通道。2015年,郑某、洪某及周边村民共同出资,对该条通道铺设水泥。2020年,洪某在翻建房屋时,将建筑垃圾填埋到房屋门前的通道并垫高约1米。郑某进出该通道需要从洪某房屋门前道路通行,因此造成郑某无法正常通行,下雨天雨水还会排泄到郑某家角落。郑某多次要求洪某进行整改,对方均置之不理。随后,郑某向法院诉请将洪某房屋门前道路上的建筑垃圾清理掉、恢复水泥道路。
法院认为,取得相邻通行权的条件是“必须”,若存在其他选择,则条件不构成。从郑某房屋到村道有两条道路可通行,郑某主张相邻通行权的必要条件不能构成。不过洪某在屋门前垫高通道,有可能存在下雨天降雨量达到一定程度时,雨水将砂土冲刷到地势较低的郑某房屋方向的通道上,给郑某及周边村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不便。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由洪某将其房屋门前铺设砂土的道路恢复为水泥路。